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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版权案,二审改判赔偿324万


 

原告恺英公司、盛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宣传、运营《烈焰武尊》手机游戏;.赔偿恺英公司、盛和公司经济损失3114万多元。

一审法院2020年7月29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148739.5元等,

仙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仙峰公司向案外人绍兴天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支付的游戏推广服务费用成本在仙峰公司利润中未予扣除错误:1.天石公司作为游戏的推广服务商,在约定渠道为游戏提供充值服务和GS客服服务,并对游戏收入享有一定分成,属于游戏行业常见的推广服务模式;2.仙峰公司与天石公司的合作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仙峰公司已提供了支付凭证、资金流水和发票,这部分分成成本应予以扣除;3.仙峰公司与天石公司相关合作协议的具体商业细节与本案分成成本是否实际发生无关,一审法院以“未能说明合作具体内容”为由对该事实不予认定错误。(二)仙峰公司为涉案游戏投入了大量的推广成本、获客成本,恺英公司和盛和公司也认可侵权所得计算中应扣除该些成本,但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未予扣除属事实认定不清。(三)一审判决过高认定侵权元素对涉案游戏收益的影响,导致判赔数额过高:1.影响游戏收益的主要因素为游戏情节和美术部分,其中诸多剧情属于传奇类游戏共有剧情,涉案游戏相关版本被认定为侵权的元素对收益的贡献率有限;2.涉及传奇类游戏诉讼的争点均在于游戏IP即内容情节等创意,而非技能属性数值等具体数值设置,这也证明了传奇类游戏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数值,而在于游戏IP;3.涉案游戏的美术部分由仙峰公司自《热血传奇》游戏IP获取授权部分再创作而成,代表传奇类游戏一贯传承,也是吸引游戏用户的一大卖点,因此美术部分对收益的贡献率约为50%。因恺英公司和盛和公司在本案中明确放弃对于美术部分的主张,故不应将其计算入侵权所得金额中;4.仙峰公司在彻底整改删除全部被认定侵权元素后的游戏新版本运营数据与之前相比波动很小,游戏运营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也证明被认定侵权部分对游戏的影响程度和仙峰公司侵权过错程度很低;5.一审判决未考虑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仙峰公司与各渠道方之间的对账情况。(四)一审法院支持恺英公司和盛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明显过高,应予降低:1.一审判决支持恺英公司和盛和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万元明显过高;2.一审判决支持的公证费93000元、充值费51009.50元、购买存储介质费1079元和证据印刷装订费3651元并非合理必要支出,且金额明显过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二审出现新证据为由改判: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第3728号之一民事判决; 二、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3万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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